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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将大幅“瘦身” 卸载不必要审批职责

文章来源:www.tastjnhb.com 发表时间:2016-05-28

  过去30多年,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从源头防止污染产生的第一道防线,被认为是保护环境最有效的手段之一。但环评在有效性上存在的欠缺也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这项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6月22日,记者从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改委获悉,承载着过多审批职责的环评已开始了实质性的“瘦身”动作。

  国家发改委研究起草的《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征求各方意见,该意见明确,除重特大项目外,核准申请不需附环评审批文件。

  国家能源局今年6月5日出台的《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实施意见》也明确提出,“进一步清理整合前置审批,减少前置审批事项,除少数重特大项目保留环评作为前置审批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原则上只保留选址意见书、用地(用海)预审意见两项前置。”

  6月19日,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在“环评和监测工作创新”大讨论上表示:“随着形势的发展,现行的环评制度出现了许多不适应的地方,必须通过改革创新使环评管理方式更加合理完善。”

  本报记者从环保部了解到,环评目前存在着边界模糊、承载过多、效率不高等问题。单就管理层面来看,环评前置环节和要件过于庞杂,几乎涵盖或涉及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大部分内容,环评承担了许多不应当也不必要承担的责任。

  统计数据显示,近几年,我国平均每年审批环评文件40万个左右,其中报告书约占5%,报告表约占45%,其余50%为登记表。登记表项目虽然量大面广,但对环境影响轻微,本不需要进行环评。

  一位环保部官员反映,从基层看,大量环境影响轻微甚至没有什么环境影响,且不属于建设项目的社区服务和家庭作坊式活动,都被当做建设项目纳入环评范畴,履行事前审批手续。基层环保部门管理人员的主要精力都放在这类项目审批上,无暇监管,也无力承接上级下放的项目。

  近年来,不少地方已经开始尝试将此类项目由审批改为告知性备案,甚至部分“豁免”。

  “应当对环评内容进行分类清理,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作为环评前置。对法律法规有前置规定,但实践证明不合理、不必要,或者能够采用征求意见方式解决的,修订环评法时都应予以取消。”环保部环境影响评价司副司长刘薇建议,修订环评法时,只保留对有重大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类和有轻度影响的报告表类项目的审批规定,对环境影响很小的登记表类项目改为非行政许可性备案。

  环保部介绍,目前,与环评管理减负相配套的修订环评导则等“技术瘦身”已经启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地下水导则》和《技术评估导则》已基本修订完成,修改力度之大前所未有,环评文件内容将明显优化。

  环评在“瘦身”的同时,还应该“强身”。环保部有官员表示,在环评审批权限的下放过程中,已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有官员反映,有些地方片面理解简政放权,下放力度过大,节奏过快,基层监管水平和承载能力不足,缺乏配套的指导措施。比如有的省将环保部下放的轨道交通、扩建机场等项目环评审批进一步下放到市级;有的省95%以上项目都下放到地县;有的地方甚至将环评审批下放到街镇(法律规定环评审批权限最低到县)。

  “这种‘卸责式’的下放容易造成‘接不住’、‘管不好’的问题,影响环评作用的发挥,甚至容易使环评把关流于形式。”刘薇认为,应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充分发挥环评在优化经济发展、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方面的作用。

  目前,我国部分地区还存在“先上车后买票”、未批先建现象。刘薇建议,由地方政府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在建项目,实施行政处罚后履行环评审批手续;对建成并投入生产项目,认可一批、整改一批、关停一批,由地方制定统一认定标准,达到标准的予以认可,暂未达到的,责令限期整改,对选址不当、污染严重的予以关停。

  陈吉宁表示,在环评改革中,必须重点抓好“划框子、定规则、查落实”三个环节。要通过规划环评、战略环评划定生态红线,明确区域发展定位、生态功能定位和准入条件,优化空间布局,调控环境容量。同时也要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高监管能力,精准打击环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地方政府更好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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